,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办法、组织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的评审机构是湿地保护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省湿地保护协会专家委员会牵头组建,联合湿地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最终由9-11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省湿地保护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担任。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不能作为专家参与当年项目的评审。湿地保护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成员产生须经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接受全省与湿地保护事业相关成果的申报,奖励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政策研究、调查规划与设计等;
(四)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成果。
第九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参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技术上重要创新,能解决湿地保护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其推广应用能增加湿地保护事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对湿地保护事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研究报告和技术标准等,其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技术革新,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申报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各项审批手续完善,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已结题和完成成果验收。
第十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获奖总体比例不超过申报数量的50%,具体各等级数量和比例由评审专家组根据报送项目的具体数量和质量,在每个评审年度内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单项授奖人数实施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在基础理论或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湿地保护事业领域内取得了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湿地保护事业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对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已在生产或管理上实际应用,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二等奖:在基础理论或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在湿地保护事业领域内取得了较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湿地保护事业科技发展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对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已在生产或管理上实际应用,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获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三等奖:在基础理论或应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创新,在湿地保护事业领域内取得了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基本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湿地保护事业科技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对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有一定影响;已在生产或管理上实际应用,可进行推广使用,有示范推动的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四章 受理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评审工作在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程序包含通知、申报、评审、公示、公布和表彰6个环节。
第十五条 通知。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在评审前统一在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网站发布评审通知。
第十六条 申报。湿地保护科技奖项实行自主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
申报湿地保护科技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湿地保护事业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有失信记录或受到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制期(或处罚期)内禁止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项目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项目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且原则上应是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的会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四)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人员名单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更改。
(五)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在四年内不得申报。
(六)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争议和国家安全以及因涉密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得申报。
(七)同一项目不能由多个单位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申报湿地保护科技奖;凡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部门及以上的科技奖励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一)初审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参评范围、申报书填写是否合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判断。申报材料经湿地保护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及格后,确定项目入围资格,组织专家通过评审会形式进行评审。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获奖项目。一等奖的成果评审须由到会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二等奖以及三等奖的成果评审须由到会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则视为通过。视情况所需,将在确定获奖项目前可增设答辩环节。
(三)参加评审的委员、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
(四)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评奖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由协会自筹,不使用财政性经费,不收取参评单位任何费用。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公示。
通过审定的获奖名单在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官网上公示,接受业界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原则上不短于10日,期间为争议期。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
(一)对获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反馈信息需明确指出争议内容,并附有关证明资料,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涉及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完成人及其排序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受理对评审等级的异议。
(二)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湿地保护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委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和复审,并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六章 公布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公布。评审委员会结合公示意见,决定最终获奖名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拟文公布并在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网站等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表彰。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将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获得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取得由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推荐申报上级相关评奖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科技奖的著作权归项目完成人所有,协会具有公益交流、出版、展览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湿地保护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取消四年参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